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17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薈橋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送達代收人  林福容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震東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107年度橋簡字第1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1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47,944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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