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17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薈橋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送達代收人 林福容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震東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107年度橋簡字第1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1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47,944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