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小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六小字第147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
       邱淑敏
被   告  楊張玉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壹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含公示送達費用叁佰元)由被告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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