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93年4月30日以93年度簡字第78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並於93年6月4日確定。然於緩刑期(即93年6月4日到95年6月3日)內,被告竟又於94年5月4日下午4時53分許回溯24小時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於94年7月13日以94年度簡字第40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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