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1965號債權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
室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零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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