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196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債務人強達石材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債務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肆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以上均按給付時債權人銀行掛牌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與原本相同。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