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4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清貴 監護人 羅張月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法定代理人 胡世賢 訴訟代理人 呂喬洋 被上訴人即被告 蘇邱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4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尚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1,6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