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紀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紀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紀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紀煒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6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2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前開、、、4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15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於102年6月10日入監接受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4年2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9月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4年7月2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