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8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8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訴字第8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祖豪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3
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祖豪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祖豪於民國102年10月3日下午
4時許,飲用酒類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桃園縣平鎮市○○里○○路○○號 趙子德 住處,欲幫友人追討趙子德之欠款,然於桃園縣平鎮市○○里○○路○○號前遭警方欄檢。詎被告徐祖豪明知值勤員警已示意停車受檢,因擔心遭警方查獲酒後駕車犯行,竟先基於對值勤員警施強暴及毀損值勤員警所駕駛職務上掌管巡邏警用機車之犯意,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逃逸並衝撞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攔查警用機車,致該警用機車毀損;嗣被告徐祖豪又因為求立即逃離案發地點,於行經桃園縣平鎮市○○路○○○巷○弄時,明知道路狹小,且告訴人 王建喜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即停在該路中,可預見開車強行通過該道路會擦撞告訴人王建喜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惟其發生仍不違背其本意,仍強行駕駛上開車輛通過上開道路,因而擦撞王建喜所駕駛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致該自用小客車左後保險桿受損,因認被告徐祖豪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等語,惟查,上開罪名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王建喜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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