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122號異議人 曾振山 上列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崴瑒興業有限公司張義智林鈺娟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5日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094號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固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惟司法事務官依法辦理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相關業務時所為之處分,其書類名稱及效力固與法院所為者相同,惟其本質仍屬司法事務官之處分,則其所為處分之救濟程序亦不宜排除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規定之適用。是本件異議尚無違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院依法得予受理,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聲請支付命令狀有檢附借貸契約書,其上除相對人崴瑒興業有限公司之大小章,並有相對人張義智簽名背書,故相對人張義智與異議人間有借貸關係存在,並非僅係純依票據關係對相對人張義智聲請支付命令,爰聲明異議,請求裁定相對人張義智為本件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等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票據法第五條定有明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在支票上除蓋用公司名章外,又自行簽名或蓋章於支票者,究係以代理人之意思,代理公司簽發支票?抑自為發票人,而與公司負共同發票之責任?允宜就其全體蓋章之形式及趣旨以及社會一般觀念而為判斷。」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529號裁判要旨參照。又「系爭本票發票人欄以該公司名義蓋該公司名章,並緊接其後蓋其印章,雖未載明代理人字樣,惟由該票據記載之方式,依一般社會觀念衡之,已足認其與該公司之間有代理關係存在,尚難謂非有為本人代理之旨之記載,自非共同發票人。」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374號裁定參照。查相對人張義智雖有於原裁定附表所示支票上之「發票人簽章欄」處蓋章,惟其印文均係緊鄰相對人崴瑒興業有限公司之印文,且查異議人所作之附表均亦係以崴瑒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義智)為發票人,揆諸前揭裁判要旨,難認相對人張義智為共同發票人,而各紙票據亦無相對人張義智之背書,原裁定認相對人張義智既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而駁回此部分之聲請,自屬有據。
㈡、又異議人固有於聲請支付命令狀提出借貸契約書,惟該契約書之甲方係「債務人崴瑒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義智」,且無論係借貸契約書或公證書,相對人張義智亦係於債務人崴瑒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處簽名蓋章,故相對人張義智顯係代理相對人崴瑒興業有限公司與異議人簽訂該借貸契約書,是該借貸契約書尚不足以釋明相對人張義智亦為借貸契約之當事人,異議人對相對人張義智之請求,與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尚有未合,原裁定駁回異議人此部分之聲請,並無不當。
㈢、另駁回支付命令聲請之裁定並無既判力,故支付命令聲請之全部或一部,雖經法院裁定駁回,嗣債權人仍得以同一請求另行起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即明。
是異議人對於相對人張義智為支付命令之聲請雖經駁回,惟仍無礙異議人就同一請求另行起訴,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未能釋明相對人張義智應負票據債務或借貸契約責任,原裁定因而僅就發票人崴瑒興業有限公司及背書人林鈺娟部分核發支付命令,而駁回異議人對相對人張義智部分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原裁定駁回聲請部分,改對相對人張義智核發支付命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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