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554號

原告 劉月娥

被告 謝嘉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嘉昇間履行和解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查本件原告之請求,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4日以104年度板簡字第2083號和解成立在案,此有和解筆錄乙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就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之同一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7款之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原告應逕執上開和解筆錄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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