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救字第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救字第7號

聲請人 黃志郎

代理人 王佑銘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黃子欣

湯適豪

陳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潮補字第606號,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潮州鎮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事件卷宗無誤,且聲請人就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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