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小字第24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郁文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3,8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