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八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劉俊良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