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曉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487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曉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所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補充為「吳曉菁現為誠正中學之教師,因對勵志中學管教學生及處事方式不滿,未經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 林家如 等人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在新竹縣○○鄉○○街000號之誠正中學內,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法務行政論壇,以如附表所示之行為方式冒用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林家如等人之名義在法務行政論壇發布如附表所示之貼文,表彰係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林家如等人本人發布如附表所示之貼文,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林家如等人本人對其發布貼文管理之正確性,且足以貶損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林家如等人之名譽及人格評價。」 

㈡、起訴書附表之「行為方式」欄內容更正補充如以下附表「行為方式」欄所載。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吳曉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20條並非罪刑之規定,僅係闡述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如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於觸犯刑法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應以文書論,即學理上所謂之準文書。惟偽造或變造準文書時,仍依其文書之性質適用各該有罪刑規定之法條論罪科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115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吳曉菁冒用附表所示告訴人林家如等人之名義,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法務行政論壇,並在該論壇上發表足以貶損告訴人林家如等人名譽之貼文內容,以此方式處理之電磁紀錄,核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規定之準文書,應以文書論。

㈡、罪名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冒用告訴人林家如之名義以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貼文內容文字誹謗告訴人林家如,及冒用告訴人 顏子揚 之名義以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貼文內容文字誹謗告訴人顏子揚,及冒用告訴人 邱瑋城 之名義以如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貼文內容文字誹謗告訴人邱瑋城,乃各係於密接時間為之,且侵害同一告訴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為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加重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⒉被告就附表所示各冒用告訴人林家如等5人名義所各犯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因係侵害不同告訴人之法益,足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教師身份,僅因不滿他校師長管教學生及同仁相處間之方式,未思以理性方式處理,率爾冒用告訴人等人之名義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法務行政論壇上發表足以貶損告訴人等人名譽之貼文內容,而散布於眾,欠缺尊重他人權益之法治觀念,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次數,並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併參以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等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告訴人等人之諒解,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7頁),及公訴人對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暨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等原則,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暨犯罪之危害情況、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類型、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沛螢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芳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怡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告訴人

行為方式

涉犯罪名

移送編號

宣告刑

1

112年6月12日上午8時9分許

林家如

以「林O如」之名義發布「…關於機關首長犯罪的資料怎麼可以交警察,誰知道有沒有一夥…」等文字之貼文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誹謗

47、

48  

吳曉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2年6月12日上午8時10分許

以「林O如」之名義發布「觀迎來告打學生得先告起來 邱偉誠 打學生升官陳文宇打學生升官陳宗揚打學生升官」等文字之貼文

49

3

112年6月12日上午8時14分許

以「林家如」之名義發布「…把學生當兄弟用覺得自己很厲害的生輔組長邱先生不過是我的一條狗林家如的一條狗打學生就是一條狗為什麼一直打學生」等文字之貼文

51

4

112年6月12日中午12時59分許

以「林O如」之名義發布「…夜勤主管跟「「校長」」反映之後,「「校長」」卻跟學校的老師和其他的管教人員說不要亂寫信投訴…po文者是作賊心虛嗎…」等文字之貼文

54

5

112年6月12日下午1時3分許

以「 林空空 」之名義發布「2021年5月21日發生什麼事,一直打學生…」等文字之貼文

55

6

112年6月12日下午1時50分許

以「林O如」之名義發布「贏要一起狂,輸要一起扛!我瘋起來,連我自己都會怕」等文字之貼文

56

7

112年6月12日下午4時30分許

以「林O如」之名義發布「…被稱為「 魚池 媽祖婆」的林姓女子,常以「教育愛」命令政風等主管對於同仁與學生加以精神凌虐,再者暴力以待…」等文字之貼文

58

8

112年6月13日上午8時31分許

以「林O如教育掮客」之名義發布「起初關懷協會…」等文字之貼文

59

9

112年6月19日上午9時21分許

以「林O如」之名義發布「…教育圈混不下去,來矯正圈囂張…」等文字之貼文

62

10

112年7月4日上午8時39分許

顏子揚

以「顏O揚官官相護」之名義發布「…政風主任失職濫權,只會干涉其他科室的業務,對於校長種種違法行為以他的工作效能,怎麼會不知道,除非是共犯(阿就官官相護)…」等文字之貼文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誹謗

66

吳曉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12年7月4日上午8時40分許

以「顏O揚政風瀆職」之名義發布「疑點重重:一、舞樂尖峰光開幕的…」等文字之貼文

67、

68  

12

112年6月12日上午9時13分許

陳文宇

以「陳文宇」之名義發布「 邱老大 操弄是你的大招,再來就是恐嚇,再來就是爆打學生…邱偉誠陳宗揚顏子揚林家如你們會有報應」等文字之貼文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誹謗

53

吳曉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112年6月12日上午8時12分許

邱瑋城

以「邱偉誠」之名義發布「打學生你要有報應,恐嚇 同仁尼 會吃上官司…」等文字之貼文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誹謗

50

吳曉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112年6月14日上午9時47分許

以「邱O成」之名義發布「… 林祖媽 魚池媽 祖婆神威發作,結果校長沒換,署長要被換掉…」等文字之貼文

60

15

112年6月19日上午8時19分許

以「邱O成」之名義發布「…校長知情打學生之事,並加以袒護動私刑的下屬,攻擊打壓為學生出聲之導師們」等文字之貼文

61

16

112年6月12日上午8時17分許

陳宗揚

以「陳宗揚」之名義發布「沒人性修理學生同仁,說自己認真,俗阿,用別人的名字,學你這樣壞,邱偉誠你會天打雷劈」等文字之貼文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誹謗

52

吳曉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8487號

  被   告 吳曉菁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00○0號

            居新竹縣新豐鄉上坑村坑子口162之5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曉菁現為誠正中學之教師,因對勵志中學管教及處事方式不滿,其未經如附表所示等人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新竹縣○○鄉○○街000號之誠正中學內,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法務行政論壇,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冒用如附表所示等人之名義在法務行政論壇發布如附表所示之貼文,表彰係如附表所示等人本人發布如附表所示之貼文,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等人本人對其發布貼文管理之正確性,且足以貶損如附表所示等人之名譽及人格評價。

二、案經林家如、顏子揚、陳文宇、邱瑋城、陳宗揚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曉菁於調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家如、顏子揚、陳文宇、邱瑋城、陳宗揚等人於調詢時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貼文網頁資料、法務部112年8月31日法資字第11211508910號函及所附資料、112年11月27日誠中教字第11200246550號函及所附資料各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等罪嫌。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數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所涉上開犯行,係一行為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檢 察 官 蔡沛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乃瑤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告訴人

行為方式

涉犯罪名

移送編號

1

112年6月12日上午8時9分許

林家如

以「林O如」之名義發布「…關於機關首長犯罪的資料怎麼可以交警察,誰知道有沒有一夥…」等文字之貼文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誹謗

47、48

2

112年6月12日上午8時10分許

以「林O如」之名義發布「觀迎來告,大學生得先告起來…」等文字之貼文

49

3

112年6月12日上午8時14分許

以「林家如」之名義發布「…覺得自己很厲害的生輔組長邱先生,不過是我的一條狗,林家如的一條狗…」等文字之貼文

51

4

112年6月12日中午12時59分許

以「林O如」之名義發布「…夜勤主管跟「「校長」」反映之後,「「校長」」卻跟學校的老師和其他的管教人員說不要亂寫信投訴…po文者是作賊心虛嗎…」等文字之貼文

54

5

112年6月12日下午1時3分許

以「林空空」之名義發布「2021年5月21日發生什麼事,一直打學生…」等文字之貼文

55

6

112年6月12日下午1時50分許

以「林O如」之名義發布「贏要一起狂…」等文字之貼文

56

7

112年6月12日下午4時30分許

以「林O如」之名義發布「…被稱為「魚池媽祖婆」的林姓女子,常以「教育愛」命令政風等主管對於同仁與學生加以精神凌虐…」等文字之貼文

58

8

112年6月13日上午8時31分許

以「林O如教育掮客」之名義發布「起初關懷協會…」等文字之貼文

59

9

112年6月19日上午9時21分許

以「林O如」之名義發布「…教育圈混不下去,來矯正圈囂張…」等文字之貼文

62

10

112年7月4日上午8時39分許

顏子揚

以「顏O揚官官相護」之名義發布「…政風主任失職濫權,只有干涉其他科室的業務,對於校長種種違法行為以他的工作效能,怎麼會不知道,除非是共犯(阿就官官相護)…」等文字之貼文

66

11

112年7月4日上午8時40分許

以「顏O揚政風瀆職」之名義發布「疑點重重:一、舞樂尖峰光開幕的…」等文字之貼文

67、68

12

112年6月12日上午9時13分許

陳文宇

以「陳文宇」之名義發布「邱老大操弄是你的大招…」等文字之貼文

53

13

112年6月12日上午8時12分許

邱瑋城

以「 邱偉城 」之名義發布「打學生你要有報應,恐嚇同仁尼會吃上官司…」等文字之貼文

50

14

112年6月14日上午9時47分許

以「邱O成」之名義發布「…林祖媽魚池媽祖婆神威發作,結果校長沒換,署長要被換掉…」等文字之貼文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60

15

112年6月19日上午8時19分許

以「邱O成」之名義發布「…校長知情打學生之事…」等文字之貼文

61

16

112年6月12日上午8時17分許

陳宗揚

以「陳宗揚」之名義發布「沒人性修理學生同仁,說自己認真…」等文字之貼文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誹謗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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