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進德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6,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

二、原告所列被告「溫進德」與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所載「 温進德 」不符,請提出前開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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