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486號

原告 林玟妤 即上大輪車業行

被告 劉郁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附表更正如「更正後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有如下列附表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洪美雪

原判決附表:(引號標註處為誤載部分)

編號

車牌號碼

登記車主

廠牌

顏色

出廠年月

排氣量

引擎號碼

1

「NDD-3686」

劉郁涵

光陽

白色

109年6月

124CC

「SJ25XF-1111755」

更正後附表:(引號標註處為更正部分)

編號

車牌號碼

登記車主

廠牌

顏色

出廠年月

排氣量

引擎號碼

1

「NDD-3683」

劉郁涵

光陽

白色

109年6月

124CC

「SJ25XF-11175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