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60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1號3樓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七五一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仿冒遊戲光碟共肆拾壹組均沒收之。
事實
一、乙○○其明知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PlayStation」、「PS設計圖」之商標圖樣,係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即改制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已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各種電視遊樂器及錄有電腦程式之卡帶、磁帶、磁碟及光碟等商品上,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商標圖樣、註冊號數、指定使用商品、專用期間均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販賣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㈡又明知「PlayStation2」之系統遊戲軟體光碟內所儲存之「LibraryPrograms」(為一電腦程式之集合,可以接收新力公司自行或授權其他軟體商所創作之遊戲軟體應用程式,並且透過控制「PlayStation2」電腦遊樂器主機內含之大型積體電路,規整遊戲軟體應用程式的執行)電腦軟體,為新力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著作權登記證號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非經新力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於光碟;㈢又明知「真三國無雙2」及「不可能的任務WINBACK」遊戲光碟係臺灣光榮綜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榮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即附表二編號二、三),非經光榮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於光碟。詎乙○○明知在臺北縣三重市○○街某地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販售之遊戲光碟片,係他人於不詳時、地未經上開著作權人等之同意,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且其販售如附表三所示之遊戲光碟片上或包裝盒上、或透過遊戲主機之執行時於電視螢幕上會出現前揭商標圖樣(各組光碟所侵害之商標權、著作權如附表三所示),於民國九十二年間以每組新台幣(下同)二百元之價格購入附表三所示之仿冒之PS2遊戲光碟供自己及家人使用,嗣後覺得棄之可惜,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犯意,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訴書原載「自九十二、九十三年間起至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止」,經檢察官當庭減縮如上)在臺北縣三重市重新橋下之跳蚤市場,陳列該等仿冒遊戲光碟,並以二組三百元不等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人牟利,以此方式散布該仿冒遊戲光碟,而侵害新力公司、光榮公司之前揭商標專用權及著作財產權。嗣於同日十二許為警在上開地點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仿冒遊戲光碟共四十一組(含光碟片及包裝盒),及無法讀取之光碟片五組。
二、案經光榮公司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光榮公司之代理人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指訴明確,復有光榮公司之商標註冊證影本、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視證明及鑑視結果、經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處認證之美國著作權局登記書影本、日本東京法務局及我國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認證之聲明書影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各一份、光榮公司提出之發行資料一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三份、現場蒐證照片四幀、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一紙附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三所示扣案之仿冒遊戲光碟共四十一組可資佐證,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行為後,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說明如下:
㈠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一行為
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與修正前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之規定相較,修正後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顯增加但書之限制,應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㈡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有關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
,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新刑法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依修正前同條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係以銀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幣值後,以新臺幣三百元、六百元、九百元折算一日。經比較結果,應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㈢綜上,經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規定較有
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一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規定。
三、按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商標法第六條定有明文。是透過電磁作用,如以遊樂器、光碟機、電腦主機之操作為媒介,於電視或電腦螢幕前出現商標圖樣者,其標示型態足供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所表彰之商品來源者,自屬商標之使用範疇,先予敘明。核被告乙○○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及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被告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陳列或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明知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一販賣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處斷。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商標專用權人及著作權人所造成之損失,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七十四條亦於前揭時間經修正公布,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七十四條,就緩刑要件及義務固有變更,惟非屬行為可罰性之變更,僅為刑之宣告規範發生變更,爰依裁判時法即修正施行後之刑法諭知(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之決議可資參照)。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僅因思慮欠周,致觸犯本件犯行,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告訴人光榮公司達成和解(新力公司不提出告訴),有陳報狀一紙在卷可稽,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修正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四、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光碟四十一組(除編號三十九外),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三編號三十九之光碟,為仿冒商品,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沒收。至於查扣之「復仇龍騎士」、「暗黑魔界」、「SWAT」、「勝騎士之戰」、「少年畫報」五組光碟,係無法讀取之光碟片,且光碟片、包裝盒亦查無任何侵害商標專用權、著作權之情形,有前述勘驗筆錄為憑,故不予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公訴意旨以:被告明知「Koei」商標圖樣係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專屬授權由臺灣光榮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已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各種電視遊樂器及錄有電腦程式之卡帶、磁帶、磁碟及光碟等商品上,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註冊號碼、指定使用商品、專用期間附表一編號三所示),被告竟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在臺北縣三重市重新橋下之跳蚤市場,陳列仿冒上開「Koei」商標之遊戲光碟,並以二片三百元不等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人牟利,以此方式販賣該仿冒遊戲光碟,而侵害光榮公司之前揭商標專用權云云。然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其光碟、外包裝及執行結果並未有侵害光榮公司上開「Koei」商標專用權之情形,有臺灣板橋法院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一份為憑,是無證據證明被告有該部分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為此部分犯罪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末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涉犯之罪,法定本刑非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公訴人及被告對於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亦均表示無意見,是本院即依前揭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九十八條但書,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本件之商標專用權│├──┬──────┬──────┬─────────┬─────┬───┤│編號│商標圖樣│商標專用權人│指定使用商品│專用期間│備註│││(商標名稱)│(註冊號數)││││├──┼──────┼──────┼─────────┼─────┼───┤│一││新力電腦娛樂│電腦、錄有電腦程式│84年3月1日│A商標││││股份有限公司│之磁碟、磁卡、磁帶│起至104年2││││(PlayStatio│(第00000000│及光碟。│月28日止││││n)│號)││││├──┼──────┼──────┼─────────┼─────┼───┤│二││新力電腦娛樂│電腦、錄有電腦程式│85年3月16│B商標││││股份有限公司│之卡帶、磁碟、光碟│日起至105│││││(第00000000│及卡匣。│年3月15日││││(PS設計圖)│號)││止││├──┼──────┼──────┼─────────┼─────┼───┤│三││臺灣光榮綜合│電腦、中央處理機、│91年9月16│C商標││││資訊股份有限│電腦連接線、電腦滑│日起至101│││││公司(第0101│鼠、電腦軟體(已錄│年9月15日│││││4662號)│)、錄有電腦遊戲程│止││││││式之光碟、遊戲程式│││││││匣、顯示器、電視遊│││││││樂器、電腦遊樂器軟│││││││體、電腦遊樂器搖桿│││││││、錄放影機、投影設│││││││備、網路卡、網路橋│││││││接器、網際網路電話│││││││、通訊設備(器材)│││││││、數據機(調變解調│││││││器)、遊樂園用大型│││││││電動機械設備、影碟│││││(Koei)││。│││└──┴──────┴──────┴─────────┴─────┴───┘┌────────────────────────────────────┐│附表二:本件著作財產權│├──┬──────────┬──────────┬──────┬────┤│編號│電腦程式著作名稱│著作財產權所有人│登記證號│備註│├──┼──────────┼──────────┼──────┼────┤│一│LibraryPrograms│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美國登記證號│X著作權││││公司│Txul-000-963││├──┼──────────┼──────────┼──────┼────┤│二│真三國無雙2│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Y著作權││││有限公司│││├──┼──────────┼──────────┼──────┼────┤│三│不可能的任務WINBACK│同上││Z著作權│└──┴──────────┴──────────┴──────┴────┘┌────────────────────────────────────┐│附表三:扣案之仿冒遊戲光碟(含光碟及包裝盒)│├──┬──────────┬───┬─────┬──────┬─────┤│編號│品名│數量│光碟外觀│光碟經執行│光碟內含│││││標示商標│後顯示商標│電腦程式│├──┼──────────┼───┼─────┼──────┼─────┤│一│真三國無雙2│一組│無│無│X著作權│││││││Y著作權│├──┼──────────┼───┼─────┼──────┼─────┤│二│不可能的任務WINBACK│一組│無│無│X著作權│││││││Z著作權│├──┼──────────┼───┼─────┼──────┼─────┤│三│刀魂2│一組│無│無│X著作權│├──┼──────────┼───┼─────┼──────┼─────┤│四│ 傑克 武士│一組│無│無│X著作權│├──┼──────────┼───┼─────┼──────┼─────┤│五│槍神│一組│無│無│X著作權│├──┼──────────┼───┼─────┼──────┼─────┤│六│獸王記│一組│無│無│X著作權│├──┼──────────┼───┼─────┼──────┼─────┤│七│武士│一組│無│無│X著作權│├──┼──────────┼───┼─────┼──────┼─────┤│八│降魔默示錄│一組│無│無│X著作權│├──┼──────────┼───┼─────┼──────┼─────┤│九│NBA2K2│一組│無│無│X著作權│├──┼──────────┼───┼─────┼──────┼─────┤│十│闇之心2│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十一│獵魔傳說│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十二│JACK│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十三│西部神槍手│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十四│大盜史萊庫柏│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十五│火線任務│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十六│NBALIVE2002│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十七│惡靈古堡│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十八│死寂之城2│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十九│劍魂3│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二十│日本職棒2002│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二一│洛克人X8│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二二│射避球│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二三│魔界英雄記│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二四│特技賽車│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二五│骰子熱爆│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二六│快打旋風EX3│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二七│灌籃少年│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二八│街頭籃球2│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二九│一對一籃球賽│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三十│宇宙巡航艦ⅢandⅣ│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三一│吸血鬼之夜│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三二│歡樂滑板│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三三│SSX滑板│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三四│毀滅危機│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三五│暴龍之魂│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三六│鋼彈│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三七│唐老鴨救難大作戰│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三八│宇宙船之謎│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三九│THE大美人│一組│B商標│無法讀取│無法讀取│├──┼──────────┼───┼─────┼──────┼─────┤│四十│實況野球8│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四一│幽靈獵人│一組│無│A商標│X著作權││││││B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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