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279號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劉皓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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