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6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閔智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699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0年度執聲字第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盜版光碟貳拾玖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6990號被告楊閔智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盜版光碟29片,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其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嫌,並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6990號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盜版光碟共29片,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為上開犯罪所用之物,該案既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上述扣案之扣押物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