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54號聲請人 高鳳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若萍法官吳佳霖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5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邦88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2309.5││││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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