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交簡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88號原告 吳娟 被告 陳金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桃交簡第15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龍輝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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