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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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439號原告 廖秋逸 被告 黃裕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5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對伊家暴、生性多疑、控制慾超強、情緒不穩、酗酒等,用通訊軟體及電話揚言要殺伊,造成伊嚴重身心恐懼及生活上不安,兩造感情顯然無法維繫,是已無維持婚姻之理由,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訴請離婚。然原告現住高雄市,被告現住彰化縣,兩造現已無共同住所地或經常共同居所地,兩造復合意由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本離婚事件,並經簽名於言詞辯論筆錄證之,茲因管轄之合意,無明文限制不得於訴訟繫屬後為之,本院仍應受當事人合意之拘束,而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居所地法院依上開規定亦本有管轄權,爰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松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綵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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