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催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二0號
聲請人欣剛自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清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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