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60號上訴人番王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素貞 上訴人 王廷熙 被上訴人 辛逸昭
陳秀華 羅雪嬛 李純滿 陳梅香 宋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15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7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其中請求給付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又關於請求移除網路文章部分,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83,250元(75,750+3,000+4,500=83,25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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