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嘉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執聲字第2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合計驗餘淨重貳點肆壹柒公克)暨其包裝袋肆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曹嘉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07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惟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亦足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曹嘉禮前於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218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其於98年
3月6日涉犯之施用毒品案件,因與上述案件顯為同一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079號為不受理判決,有本院刑事判決書2份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惟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小包(驗前淨重0.674公克、0.757公克、0.608公克、0.398公克,驗後淨重0.669公克、0.752公克、0.603公克、0.393公克),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98年5月26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至163)4紙可佐,足認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故本院審認本件聲請正當,應予准許。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