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海商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海商字第8號上訴人 國元 波之林 (馬來西亞)有限公司
KUOYUANPORCELAIN(MALAYSIA)SDN.BHD.法定代理人 陳述 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800,000元,折合新台幣為24,037,600元(800,000×30.047=24,037,6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5,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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