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志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金屬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關資料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台灣金屬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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