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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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238號

原告帝王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墀宏

訴訟代理人 林鴻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培伶 間請求修繕漏水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㈠被告應將所有坐落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4樓房屋)前臥室花台之漏水,致坐落高雄市○○區○○路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3樓房屋)臥室頂滲漏水,進行修繕至不漏水狀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受利益即修繕系爭4樓房屋漏水之預估費用,加計抓漏及系爭3樓房屋因漏水所致之損害賠償費用26,300元核定之,惟原告未陳報系爭4樓房屋漏水修繕所需費用,致本院無法計算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查報前述費用。

二、併請提出被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0號4樓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冒佩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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