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台灣國際華人傳承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育誠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39元(計算式:000000-00000=112039),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