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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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蘭妹 被上訴人即被告花蓮縣門諾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蔡錦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5,5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4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