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林國清 被告 陳昱諺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交上易字第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