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0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ENGCHEELEONG(中文名鄭志龍,馬來西亞籍)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CHENGCHEELEONG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查受刑人上開所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係於108年11月12日入監執行,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故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9年12月7日,而受刑人業於109年12月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於109年12月17日向本院為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9年12月18日為刑事收案登錄,均已在受刑人出監並執行完畢之後,故本件即無再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之必要,是聲請人前開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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