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955號聲請人奧德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瀛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公司地址即「臺中市○○區○○路○○○號1樓」寄發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職務並代表公司,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相對人之組織型態為有限公司,設有董事一人,依上意旨,對外應由其董事 胡永福 代表相對人,即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惟聲請人僅向相對人登記營業址為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並未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設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號7樓」為意思表示通知,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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