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世鈞(別名:賴世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世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75號、100年度訴字第284號判決先後於民國99年12月28日、100年3月31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0月確定,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5號、99年度訴字第743號及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71號判決先後於99年7月30日、99年11月9日、100年12月14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
3月、10月、3年8月、3年7月共3罪、3年6月共2罪、6月確定,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上開應執行刑1年3月、6年3月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7年6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即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受刑人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又受刑人於99年11月2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4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0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月1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4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蔡憲德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