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324號債權人 王繁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嘉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查報債權人、債務人之住居所(臺端之「民事聲請支付命
令暨強制執行案狀」、「申請債權、債務強制執行暨支付命令狀」,未記載當事人資料)。
㈢敘明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事項,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