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6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訴字第96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6,638,2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9,6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