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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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4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321號、98年度毒偵字第1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捌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七五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後淨重0.2811公克),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因被告所涉犯之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一包(送驗數量0.2830公克;驗餘淨重0.2811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草療鑑字第0980300235號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之違禁物,檢察官所提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聲請,核與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思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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