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11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秋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秋和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貸款編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99,959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811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9959│林秋和│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元││3月25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9959│林秋和│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0年03│││元││3月25日起││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81│││││││元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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