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95號原告鼎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勇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萬2,935元,應繳裁判費1萬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0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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