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鴻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鴻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宋鴻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於民國105年
4月1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83
1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8年4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