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新加坡商嘉升玻璃企業私人有限公司(CarltonGla
ssEnterprisePte.Ltd)法定代理人SynHockHee
TanPohChoo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 律師
陳絲倩 律師 許綾殷 律師 王乃中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添國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⑴美金175,000元,折合新臺幣為5,454,750元(計算式:175,000美元×台灣銀行牌告於本件起訴日之美元兌換新台幣現金賣出匯率31.17,元以下四捨五入)、⑵歐元8003.8元,折合新臺幣為282,374元(歐元×台灣銀行牌告於本件起訴日之歐元兌換新台幣現金賣出匯率35.28,元以下四捨五入)、⑶新加坡幣6900元,折合新臺幣為164,220元(新加坡幣×台灣銀行牌告於本件起訴日之新加坡幣兌換新台幣現金賣出匯率23.8,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上述⑴⑵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901,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另應補正下列資料:原告為在新加坡合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的證明資料、SynHockHee、TanPohChoo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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