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家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9號聲請人 蕭叡涵
指定送達:新北市○○區○○郵局0-000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蕭叡晟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民國111年度家上字第13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民國111年度家上字第132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之民國111年11月17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本院民國111年度家上字第132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之111年11月17日準備程序開庭內容, 俾利 核對該準備程序筆錄記載是否正確、完整,故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132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陳正禧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