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22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4,86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詠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王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