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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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23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更名後之土地、建物謄本。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