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保險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保險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度雄保險簡字第26號民事第1審判
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8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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