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 楊金葉 訴訟代理人 陳美華 被告 林銘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依原告請求遷讓之房屋課稅現值核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