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0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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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崇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548號、108年度執字第12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崇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崇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李崇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自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而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即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7日│108年3月7日│108年3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8年度毒│南投地檢108年度毒│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51號│偵字第251號│偵字第1445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10│108年度審訴字第210│108年度訴字第130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16日│108年7月16日│108年7月22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10│108年度審訴字第210│108年度訴字第1301││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27日(聲請│108年8月27日(聲請│108年8月26日││││意旨誤載為108年7│意旨誤載為108年7│││││月16日)│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南投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014號│字第2014號│字第12804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