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原交簡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璟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29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璟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行「11時許起」應更正為「10時許起」;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2行「證人 張家榮 於偵查中所證述」應更正為「證人張家榮於警詢證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王璟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
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暨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公眾安全,於飲酒後仍心存僥倖,騎車上路,並不慎與證人張家榮所騎乘之車輛發生碰撞,證人張家榮並因此受有傷害,已生實害;復考量其本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7毫克,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未曾因刑事案件受刑之宣告(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7頁),素行尚可,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屠宰場大夜班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多元、離婚、現與同居人育有1子狀況(參偵訊筆錄;見偵卷第9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止股
108年度偵字第29219號被告王璟昇男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居臺中市○區○○里○○○巷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璟昇於民國108年10月7日11時許起至同日12時許止,在臺中市○區○○里○○○巷00○0號居所,飲用3瓶啤酒後,於同日12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2時4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與南平一街交岔路口,與張家榮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雙方均受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對雙方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12時57分許,在上揭路口測得王璟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7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璟昇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家榮於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與車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員警職務報告書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檢察官郭景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洪承鋒附錄-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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