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現任董事長,於民國99年5月1日召開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第五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會議中通過將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變更如附表所示,爰求本院裁定准許修正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修正前後捐助章程節錄影本、臨時董事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行政院環保署99年
8月18日環署綜字第0990075038號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修正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附表:99年度法字第40號│├─────────┬───────────┬───────────┤│捐助章程條文│變更前│變更後│├─────────┼───────────┼───────────┤│第六條│本會置董事二十一人組成│本會置董事七至二十一人│││董事會,董事會之職權為│組成董事會,董事會之職│││:㈠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權為:㈠基金之管理及運│││㈡業務計畫及報告之審核│用。㈡業務計畫及報告之│││。㈢經費之籌劃。㈣預算│審核。㈢經費之籌劃。㈣│││及決算之審核。㈤財務之│預算及決算之審核。㈤財│││監督。㈥董事、常務董事│務之監督。㈥董事、常務│││、董事長之選聘或解聘。│董事、董事長之選聘或解│││㈦重要章則、辦法之制定│聘。㈦重要章則、辦法之│││與修正。㈧工作人員編制│制定與修正。㈧工作人員│││、任免及待遇之決定。㈨│編制、任免及待遇之決定│││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㈨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 官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