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87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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